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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法岂能媚洋

2000-04-20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一个夜晚,有位50多岁的日本人嫖娼时,致使已有宫外孕的20多岁妓女死亡。昆明市某派出所对嫖娼者处以罚款5000元,并警告死者家人不得提出包括民事赔偿在内的任何要求。理由是,死者是妓女,而嫖娼者是来帮助我们致富的外国“友人”,不能由此造成不良的“国际影响”。事情处理后,该日本人由于害怕,很快办理回国手续走了。虽然经有关部门干预,案件重新处理,但人已走,使处罚决定成为一纸空文。

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规定,对嫖娼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、警告后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。拘留或警告为主罚,而罚款为附加罚。没有主罚是不可以单独处以附加罚的。对有较严重后果的违反治安管理人,可以从重处罚;如果造成损失或伤害,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。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对违法的外国人可以从轻发落,况且妓女也是人,尽管卖淫属于违法行为,但卖淫女的生命和其他合法权利,并不因她违法了而不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。

执法上如果崇洋媚外,实在令人痛心。外国人并非是法外之人。是否对违法犯罪的外国人依法处罚,这关系到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国家的尊严,也关系到作为一名中国人的人格尊严。

(《法律与生活》第4期周云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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